时间:2017/12/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兴义人都在这儿不管你在哪里,兴义都是你的家!   根据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因此,该案件中嫌疑人罗某的表哥肖某(车主)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明知罗某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无驾驶证)的情形下,还将车借给罗某使用,这一草率的决定,对其实施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车主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位网友,你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私家车借还是不借?转给你身边的小伙伴们吧~

来源: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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