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没收并报废押期 限届满非法营运车辆的公告 水城区人民群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下73辆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车辆,扣押期限届满且已超过行政诉讼法定期限。我大队以公示公告的方式通知上述车辆当事人到我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处罚。鉴于上述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罚,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我大队对以下73辆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车辆做出没收从事无照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报废处理。 附件:《押期限届满即将报废车辆明细》 水城区交通运输局 年4月14日 附件: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