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好医院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 自然资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调研指导 高青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3月17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杨刚,林业改革发展科科长徐利、副科长郭成青一行3人,到高青县调研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调研组一行先后到常家镇春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青林益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详细了解林下芍药、林下菌类种植发展规模、效益和今后发展思路。 调研组指出,高青县林业资源优势明显,要牢固树立“以林为本、生态优先、科技兴林、产业富民”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大力推广新型林下种养模式,走出一条生态效益与林下经济双赢的新路子;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用足用活上级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林下经济的科学规划引领和技术业务指导,积极培育知名林产品品牌,借助中国林产品交易会等优势平台,做大做强做优林下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通讯员:杨帆) 强化落实突破加快村庄绿化 当前正值春季植树造林的黄金时节,高青县积极抢抓有利时机,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大村庄绿化工作落实突破力度,全面提升村庄绿化水平,为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生态高青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夯实责任明确绿化目标。制定出台《高青县“绿满高青”全域绿化提质增量行动年实施方案》,分配各镇(街道)年造林绿化任务,计划完成更新造林亩,新建完善绿色通道50公里,实施水系绿化建设公里,完善高标准农田林网1万亩,完成村庄绿化个,创建市级森林村居8个,省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3个。 因地制宜实施植绿增绿。全县各镇(街道)严格按照《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在村庄内的空闲地、废弃宅基地、坑塘周围、沟渠两侧和“四旁”等重点区域进行见缝植绿,乔木、灌木、花草合理搭配,高标准打造绿化精品点、景观线、绿化面。现已对李中路、刘杨路、北唐路等全县范围内的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断档补植和改造提升1万余棵,重点打造乔灌草结合,多树种、多层次、林路相依的路域生态防护体系。 强化指导确保绿化质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植树造林现场,严格把关造林设计、苗木质量、抚育管护等工作。科学调整造林结构,积极推广具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造林模式,提高造林效益和质量。坚决不用带林木病虫害、带机械损伤、根系失水不新鲜的假植苗。狠抓造林后的抚育管理,落实“林长制”管护制度、管护措施、管护责任等,确保植一棵活一棵、栽一片绿一片,让绿化任务落地见效。 下一步,高青县将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全域公园水城建设为抓手,深入实施生态赋能行动,持续推进城区绿化、村庄绿化、道路绿化、水系绿化等工作,让高青大地绿起来、美起来、净起来。 (通讯员:耿文文) 高青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 确权登记问题解答(下) 10、对于已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因宅基地清理、房屋坍塌等原因实地地上无建筑物的如何登记? 答: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予登记。 11、对房屋已建设竣工使用而无建设规划手续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淄博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的规定: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经所在农村集体(村委会)初审并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道)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12、以铁皮、秫秸等为材料建设的不具有保温、保暖功能的建构筑物,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4.3.1.d规定,以木、竹、土坯、铁皮、秫秸、土为材料建造的房屋,标注为简易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3.2.3h规定,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3、房屋内部自行搭建的顶棚、储物隔层等无固定楼梯不能正常利用的空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不能正常利用的屋顶空间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14、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属于合法使用的,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批后,根据审批文件予以确权登记。 15、年后(上次宅基地统一确权登记)新建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答:必须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权源材料,按照批准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批准的,只调查暂不登记。 16、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存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17、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后,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怎么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 END 1 编辑:杨玉海、王珊 审核:李玉强 请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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