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一、教育惠民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元/生·年。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为3元/生·天,全年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元/年·生,初中元/生·年。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元/年·生。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元/生·年。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元/生·年。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元,直到14周岁。(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0元。(3)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村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计划生育奖励。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元。(2)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元的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元。(3)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4)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50%。(5)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不低于元的奖励扶助金。(6)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往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元的补贴。(7)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后,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1)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给予特别扶助每人每年4元,伤残的给予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元。独生女子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独生女子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元,二级元,三级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1)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每人每年补助元,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考取本科0元,专科0元,中专;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特效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生畜繁育、家电下乡等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3)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中,计生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三、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通过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治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⑤对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年救助封顶线内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其他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个人自负部分的60%,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四、民政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①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③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家庭状况和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村委会调查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按“救急救难”工作特点给予及时审批。   3.临时救助内容: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贫困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五、新农合医疗政策   1.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元,元医疗费用≤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医院)起付线为元,元医疗费用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3.水城县年新农合补偿政策一览表:

  六、农业惠农政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七、畜牧业惠民政策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3、母牛扩群增量补助:对纳入肉牛基地大县的,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集中饲养)为补助对象,从年7月1日起,原则上每新增1头犊牛补助元。兑现程序为:县级建卡—市级核实—省级核定—省财政拨款—县级核定新增犊牛(建卡)—县级财政兑现补助。   八、林业惠民政策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①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元/亩(毕节市元/亩)。②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亩(毕节市元/亩)。以上为我省-6年实施退耕地造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调整或将及时公示群众,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1元/标准低,建议提高补助标准。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3.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九、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十、农村低保政策   1.农村低保对象:持有水城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确定。   十一、交通惠农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二、法律援助政策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六盘水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   第一类:行政、民事代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受到损害的;(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类:刑事代理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类:刑事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政策分两块)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8个档次,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12个档次,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十四、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全县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3万元。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非本县户籍的政府引进的人才、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见义勇为人员等。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到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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