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在广大有车族中曾流传着这么一句嬉皮话:借车?抱歉,请恕老婆与车概不外借!

但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这事还是常有的,碍于情面问题和抱着“好借好还”的固然理想状态,把车借给亲戚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例依然是层出不穷。

近日,水城县一男子将车借给无证人员驾驶的草率之举,结果造成交通事故,最终酿成一人当场死亡的惨剧。

年12月6日23时许,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在水城县董地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追尾撞在停放在路旁的一辆大货车车厢尾部,有两人卡在被撞击变形的面包车上动弹不得,请立即出警处置。

接警后,当日值班的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邹俊立即组织警力赶赴案发现场。同时,联系水城县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前往参与救援处置。到达现场后,邹俊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此时被困在驾驶座的开车男子也被消防官兵从被撞击变形的银灰色面包车中解救出来,急救中心的救护人员正在对其伤口进行处理。随即对该男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一百二十六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困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因抢救无效,已当场死亡。在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次日依法将驾驶面包车的罗某传唤至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经过询问调查得知:现年21岁的罗某系贵州省水城县董地街道办文阁村人,平时以打零工为生。12月6日14时许,罗某找到自己的表哥肖某,称自己在水城县董地街道“欣欣小区”帮一户姓杜的人家搞装修,想借肖某的面包车拉点材料,用完后就归还。肖某听完后道:老表,你没有驾驶证,怕被交警查到就惨了。罗某道:没事的,我就在附近拉点东西,看见有交警检查我就避开,没事的。言毕后,肖某犹豫着还是将车钥匙递给了表弟。拿到车钥匙后的罗某来到停车场,驾驶车辆号牌为贵BD**62的面包车径直来到位于水城县董地街道“欣欣小区”帮一户姓杜的人家帮忙装修房屋。到了20时许的晚饭时间,杜姓户主便挽留罗某在家中吃晚饭,席间在杜姓户主的张罗劝说下,罗某饮用了大约4两散装白酒。21时40分许,饮酒后的罗某离开杜姓户主家后想到,今天好不容易把表哥的车借出来了,何不趁机在朋友面前炫耀一番。接着罗某便电话邀约朋友李某华、李某、杨某、夏某平等四人聚集在“欣欣小区”内一烙锅店吃宵夜,期间五人又饮下10瓶啤酒。就在刚喝完啤酒后,夏某平接到朋友电话,电话中得知该朋友恰逢在外面庆祝生日,于是夏某平又邀请罗某一起去给朋友庆祝生日。于是在饮用大量白酒和啤酒后的罗某又驾驶车辆号牌为贵BD**62的面包车搭乘李某华、李某、杨某、夏某平等四人来到离烙锅店米左右的烤鱼店,在吃烤鱼过程中,罗某又与李某华、李某、杨某、夏某平及其朋友十余人再次饮下20余瓶啤酒。

23时许,已经陷于醉酒状态下的罗某准备起身离开烤鱼店,这时朋友李某说:现在有点晚了,反正你开车的,不如你送我回家,说毕李某便上车坐上副驾驶位置,罗某便启动车辆往李某家中方向驶去。在开车途中罗某愈发感到头晕眼花,恍惚间突然感到车辆发生剧烈撞击,这时反应过来的罗某才发现自己驾驶的面包车已经撞击在一辆红色大货车尾部,自己头部鲜血直流,被卡在被撞击变形的面包车上动弹不得,而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朋友李某已经奄奄一息。罗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酿成惨剧。目前,该案件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涉嫌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多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罗某,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

  根据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因此,该案件中嫌疑人罗某的表哥肖某(车主)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明知罗某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无驾驶证)的情形下,还将车借给罗某使用,这一草率的决定,对其实施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车主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位网友,你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私家车借还是不借?转给你身边的小伙伴们吧~

巴西交警开展体验式执法直播,让驾驶员自己感受远光灯的“威力”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观看回看

赞赏

长按







































口碑较好的白癜风医院
白颠疯病初期什么症状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uichengzx.com/scxxw/1335.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