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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6/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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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贵能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弘财煤矿“7·3”较大透水事故案例

年7月3日,贵州贵能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弘财煤矿(以下简称弘财煤矿)M30号煤层的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贵能公司

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能公司)为民营企业,成立于年11月3日,辖弘财煤矿等6处生产煤矿,总生产能力万吨/年;该公司配备了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下设3个职能部室。其中,安全副总经理兼任安全监察部部长,安全监察部配备3人。

(二)弘财煤矿

弘财煤矿为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该矿配备了“五职矿长”,下设地质测量科等8个职能部门,成立了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其中,总工程师兼任地测科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未配备人员,由其它科室人员兼职),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矿井采用斜井开拓,综合机械化采煤和掘进,主采M29、M30号煤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正常涌水量为50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立方米/小时;矿区内无含水层,主要充水为大气降雨通过地表裂隙充入井下;井底车场设有水泵房和主、副水仓,安装4台水泵,总排水能力立方米/小时;回风斜井和副斜井各敷设一趟直径为毫米的排水管。事故前,井下布置有M29号煤层综采工作面和M30号煤层回风巷综掘工作面。

该矿位于滥坝井田F68断层以东,季节性小溪及冲沟发育,多横切岩层呈走向分布;界内有7处已关闭的小煤窑,且构造复杂,分布5条断层,最大落差31米,最长延伸长度米。其中有2条断层与采空区导通,并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交汇。事故前,水城县境内连降大雨,从6月24日至7月2日,总降雨量.3毫米,该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地表汇水面积约0.平方公里,降雨汇积量约2.8万立方米。事故地点为回风巷综掘工作面。该巷设计长度米,设计断面为三心拱,中高2.9米,宽4.6米,净断面积13.1平方米。采用锚杆+锚索+金属网支护,事故发生时已掘进.3米。该工作面迎头有一正断层,落差0.5米,前方30米是被整合小煤矿的采空区;上方78米地表附近有一处约立方米塌陷坑;周边有3处已关闭的小煤窑,与回风巷最小高差69米,最小平距米。该矿未按贵州省政府要求,重新对周边老窑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回风巷期间,共实施2次物探、12个循环钻探,进尺48.3米。其中2次物探(第2次的物探没有采用)形成的4次物探成果资料中,有3次是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员伪造;施工第12循环的10个探放水钻孔均未按设计施工到位,且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员存在篡改钻孔验收小票数据行为,第十二循环钻探之前的多次钻探资料也存在部分造假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7月3日零点班,井下作业人员共45人。其中,回风巷综掘工作面10人(6名掘进工、1名安全员、1名瓦检员、2名打钻工)、综采工作面和井下其它作业地点35人。4时6分,当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截割至迎头左上帮时,突然透水,造成在迎头作业的6人被困。

7月3日4时10分,矿调度室接到井下报告后,立即向矿长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电话通知贵能公司救护队;4时45分,该矿向水城县安监局及水城煤监分局报告了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先后调集贵能公司救护队、水城县能安矿山救护队、贵州格目底矿业救护中队展开抢险救援,共安装6台水泵进行排水;7月3日17时15分,成功将3名被困矿工救出;17时35分,找到3名遇难矿工遗体,并运送出井,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经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本次透水水源为老空区积水、断层裂隙水和地表塌陷坑补给水,经测算,此次事故透水量约立方米。

(一)事故直接原因

回风巷上方存在水体,未按规定认真落实探放水措施,揭露与水体连通的导水断层,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弘财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混乱。一是未按规定查清老空区积水情况;二是探放水资料作假。

2.隐患排查制度形同虚设。贵能公司和弘财煤矿均未排查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弄虚作假的隐患;贵能公司也未按规定对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

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弘财煤矿总工程师兼任地测科长,生产技术科未配备人员(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贵能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任安全监察部部长,安全监察部只有3人,数量不足。

4.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一是驻矿安监员未严格按规定对照视频监控抽查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最后一循环(第十二循环)的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未严格检查回风巷探放水钻孔资料;二是勺米安监站未严格督促驻矿安监员抽查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三是县安监局对勺米安监站及驻矿员的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四是县经信局(能源局)未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

职责,对弘财煤矿防治水工作检查力度不够。

(三)事故调查处理

经事故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弘财煤矿总工程师等2人刑事责任;给予弘财煤矿矿长等3人、贵能公司董事长等5人罚款、撤销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给予水城县安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等7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给予弘财煤矿60万元罚款;责成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水城县安监局和经信局向水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水城县人民政府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拟整重组为45万吨/年,开采设计方案还未批准),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监局会同贵州省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同步开展调查。目前,事故已经结案。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广隆煤矿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发育,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掘进时未采取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未消除煤层突出危险;综掘机截割煤诱导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广隆煤矿未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在井下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后,未重新测定瓦斯参数,也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采取防突措施,冒险蛮干。二是广隆煤矿故意隐瞒瓦斯真实情况。不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且用塑料袋包裹或用煤泥封堵甲烷传感器进气口。当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时,监控员就拔掉数据传输线。三是广隆煤矿在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未下达撤人作业命令。年11月中旬以来,运输巷、回风巷瓦斯频繁超限,并出现响煤炮、顶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仍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四是广隆煤矿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混乱。未开展地质基础工作,未及时发现运输巷煤层赋存情况变化;违规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提启夫个人,提启夫又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陆传兵;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无证上岗;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五是煤矿上级公司同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所属煤矿无实际管理权,未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广隆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六是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失真。华北科技学院在广隆煤矿C3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中,评估人没有到广隆煤矿现场,现场施工的测压孔直径、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未达到测定方案要求,压力表读数观测时间和取样方式也不符合要求,聘用的现场人员作假数据,导致测定的参数及评估结论失真。七是安龙县工业与科学技术局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广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查处;发现煤矿未执行停止掘进的监管指令后,未采取措施督促煤矿落实监管指令;对驻矿安监员入井检查次数、夜班入井检查次数和列席煤矿早调度会次数均不满足履职要求的情况失察。

八是安龙县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存在差距。对煤矿日常监管和行业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弱化。防范和化解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推进煤矿整合迟缓。

九是黔西南州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弱化。对黔西南州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有序退出相关工作,实施进展缓慢据此,事故调查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安龙县委书记、县长等33名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承包人、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以及同煤公司董事长等9名企业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兴隆煤矿“5·28”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年5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兴隆煤矿(以下简称兴隆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一、矿井概况

兴隆煤矿为私营企业,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位于嘉禾县龙潭镇狮形岭村境内。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四斜井开拓,炮采炮掘。井下划分二个水平,分别是+m水平和-50m水平;主采6号煤,煤层厚度变化较大,平均厚度3.1m,平均倾角,煤层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事故前,井下布置3个掘进工作面(技改工程)和1个回采工作面(非技改工程)。

事故地点在技改区域外的-50m水平工作面,走向长度35m,倾斜长度11m,为孤岛煤柱,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π梁支护,放顶煤开采;机运巷和回风巷之间布置一条联络巷,联络巷设置一道风幛;该工作面需风量为m3/min,实际风量为58.2m3/min,只安装1个甲烷传感器,且数据未上传到监控主机;工作面及附近区域未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和读卡器,也未安装电话、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水施救管路;该工作面形成后,一直未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该矿仅在-50m南底板巷施工穿层钻孔进行了抽放瓦斯,未按《34采区回采工作面区域瓦斯抽放设计》施工;该工作面无区域预抽瓦斯达标评判报告、无专项防突设计、无预测预报或效检的原始记录和允采允掘通知单。

年5月17日,该矿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先后被嘉禾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抽放瓦斯以外的一切作业,并安排人员驻矿盯守;5月24日,该矿借维修之名安排人员(未携带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在工作面生产出煤,事故前,共推采8m,采煤0吨。

4、吉煤集团辽源矿业公司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9”较大冲击地压事故案例

年6月9日,吉煤集团辽源矿业公司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家堡煤矿)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发生一起冲击地压事故,造成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06万元。

一、矿井概况

龙家堡煤矿为高瓦斯、冲击地压矿井,位于吉林省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境内,隶属于吉煤集团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矿公司)。9年7月正式投产,核定生产能力为万吨/年,年2月按冲击地压矿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核减至万吨/年。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开拓,采用单一走向长壁后退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年7月、年9月,相关单位先后对该矿开采煤层及其顶底板进行了冲击倾向性鉴定,整体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矿井。

该矿按规定建立了冲击地压防治领导机构,设置了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组建了防冲科和防冲队,配备了93名专职防冲人员;装设了以微震、地音为主,包含煤体应力、电磁辐射、支护体受力和钻屑法为一体综合监测预警系统,采取大直径钻孔、断顶、煤体爆破等卸压和解危方法,建立了锚网索+可缩全封闭式U型棚+液压支架为主的三级支护体系,并与科研单位签定了长期防冲技术服务合同。事故前,该矿在三采区布置了2个回采工作面(综采工作面、综采工作面)和1个准备工

作面(外段准备工作面)。其中,综采工作面位于矿井三采区南翼-m~-m水平,开采深度为.4m~.4m,开采Ⅱ、Ⅲ号煤层(合层),煤层厚度平均10m,倾角18°,设计倾向长度m,走向长度m(切眼至停采线),已回采85m。综采工作面区域内有F13和K1正断层,其中F13正断层构造对回采影响较大,最大落差为6m;该工作面在事故前进行了冲击危险区域划分。其中,划定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距巷口-m区域内为强冲击危险区。

事故地点在综采工作面下出口0~m运输顺槽范围内,属于强冲击危险区。该顺槽采用锚网索+U型棚全封闭式“O”型支护,使用防冲液压支架加强支护;布置了2台微震拾震器、2个地音监测探头、3块支架压力仪、7组监测站,14台应力传感器;掘进期间采取了掘4卸2和掘2卸1的卸压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6月9日三班,生产副经理组织召开班前会,向各区队布置了生产作业任务。其中,安排31人在综采工作面及运输、回风顺槽作业。

17时30分左右,31人陆续到达综采工作面各作业地点。其中,运输顺槽19人(清理浮货1人,拉底作业6人,转载机司机1人,皮带机司机1人,瓦检员1人,装运防冲支架5人,消火注浆4人);工作面11人(处理旧巷金属网4人,第四组支架内2人,采煤机附近2人,端头支架位置3人);回风顺槽瓦检员1人。

19时48分许,综采一区主任工程师卢闯在检查综采工作面下隅角附近顶板时,被运输顺槽冲出的一股气浪冲倒,卢闯苏醒后,立即沿运输顺槽向外爬行约米,之后步行至设备列车处,打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了事故。

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经理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矿救护队组织探查、救援。21时左右,矿救护队员赶到井下事故现场,发现有伤亡人员、巷道被毁。

21时06分,该矿向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站、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了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家堡煤矿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部,辽矿公司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抢险救援工作。21时02分,辽矿公司救护队进入到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龙家堡煤矿施救人员共同进行搜救。截止到6月10日凌晨3时41分,12名受伤人员、9名遇难人员全部

救出并运到地面,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煤层及顶板均具有冲击倾向性;事故区域煤层平均埋深大,自重应力高,并存在较高的水平构造应力;周围采掘活动造成大范围区域应力升高;原始地应力与采动应力叠加,使应力水平进一步上升;放顶煤采动诱发断层活化导致弹性能突然释放;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本次冲击地压事

故的发生。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超人数作业。事故发生时,综采工作面及两巷冲击危险区超前支护范围作业人员达31人,违反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1号)第8条“回采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进入人员生产班不得超过16人”的规定。2.多段队平行作业。6月9日三班,龙家堡煤矿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内多段队平行作业,违反了《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和《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批复中“生产班两顺槽严禁有任何人员作业逗留”的规定。

3.防冲管理制度修订不及时。该矿制定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试行)》未明确防冲管理站对进入冲击危险区域的人数如何进行统计上报和监督管理;防冲管理站管理不严格,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部门,对防冲管理站人员疏于监督检查。

4.龙家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防冲监督管理工作不严格。对矿井存在的不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批复、劳动组织不合理、防冲管理站工作制度修订不及时等监督检查不到位。

5.龙家堡煤矿防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龙家堡煤矿作业规程修订后学习贯彻不到位,部分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冲击区域限员规定、限制平行作业规定了解掌握不够,防冲知识不足。

6.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对辖区龙家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安排部署不到位。

(三)事故调查处理

经事故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冲击地压生产安全事故。针对煤矿企业防冲管理和避险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龙家堡煤矿经理等9人、辽矿公司总工程师等3人和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政纪处分。

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

一是给予龙家堡煤矿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给予龙家堡煤矿法定代表人、经理5.86万元的行政处罚,且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责成辽源矿业公司向吉煤集团作出深刻检查;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向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5、山西省长治市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

“10·25”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年10月25日,山西省长治市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故县煤业”)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一、矿井概况

西故县煤业隶属于襄矿集团,地方国有企业。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批准开采3#-15#煤层。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正常涌水量12.75m3/h,最大涌水量74.61m3/h。因3#煤层资源接近枯竭,年2月21日批准15#煤层水平延深项目开工建设,事故前正在进行15#煤层的水平延伸。矿井副立井井底设主排水泵房及中央水仓,中央水仓有效容积.5m3,主排水泵房安装3台MD85—45×7型离心式水泵(流量85m3/h,扬程m),有两趟φ×6mm主排水管路。事故地点位于3-采区运输顺槽延伸段3#巷采面迎头。3#巷采面沿煤层底板掘进,锚网索

支护,矩形断面,宽3m,高2.8m。3#巷采面东北部为3#煤层疑似CK4采空区、东部与原东故县煤矿相邻,南部为3-回采工作面、西部与3-运输顺槽延伸段垂直相连。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10月25日零点班,3#巷采面掘进至28m处遇到破碎带,停止掘进;25日八点班开始回采,事故当班进行过爆破扩帮作业;25日四点班,共有人入井作业,其中3-3煤层70人,15#煤层34人。

14时30分,掘进二队副队长赵登勤组织四点班工人召开班前会,共17名工人参加,会上安排班长曾明勇、支护工黄应江、采煤工陈敬友、羊韶斌和张小四5人到3-运输顺槽延伸段作业;其余12人到15#煤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3-运输顺槽延伸段的安全监护和爆破工作由安全员李同意负责,瓦斯检查由瓦检员申建明负责。15时30分,工人下井后,根据班前会安排拖电缆到15#煤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18时左右,曾明勇等5人到达3-运输顺槽延伸段2#巷采面和3#巷采面开始作业,曾明勇和黄应江负责巷道支护,陈敬友和羊韶斌负责打眼、出煤,张小四负责开刮板输送机及巷道清煤。22时45分左右,在3#巷采面作业的曾明勇和黄应江看到工作面迎头顶板掉渣、出水,就往外跑,边跑边喊“透水了,快跑”。李同意听到喊叫声后,跑到3-运输顺槽胶带输送机机头,22时54分,用电话向调度室值班领导王岗汇报了事故情况。22时56分,曾明勇用电话向调度室值班员李堉欣汇报了事故情况。值班领导王岗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刻安排调度员李堉欣、监控员郭清向井下各作业地点打电话通知撤人。26日0时10分,井下人员撤至地面后,经清点确认有4人被困井下,分别为在3-运输顺槽延伸段2#巷采面作业的采煤工陈敬友和羊韶斌,在15#煤行人暗斜井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史建波和李书维。事故发生后,西故县煤业未及时汇报事故情况,26日1时56分,才向襄垣县应急局汇报,且谎

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接到事故报告后,长治市人民政府会同襄垣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先后调集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潞安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晋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等6支救援队伍、名矿山救护指战员,同时调集山西潞安金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勘察院的6台车载钻机和襄矿集团所属矿井人员共计0余人,展开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在连续奋战10天10夜,投入水泵20余台,敷设排水管路余米,施工生命探测孔2个、排水孔4个,排水总量9万余立方米,搜索巷道近米后,于11月3日20时15分至4日16时08分,陆续找到4名遇难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西故县煤业在邻近老空积水和断层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3#巷采面爆破作业后,在老空水压力作用下造成断层破碎带松动垮塌导通老空区导致已整合关闭煤矿的老空水溃入矿井,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矿方未编制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事故区域违法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采煤,以掘代采;图纸作假、隐瞒采掘作业地点。

2.综合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该矿防治水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矿井防治水副总兼生产技术科科长为采矿工程专业,不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地测防治水科(分管地质、防治水业务)有3名技术人员,其中科长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下井,副科长由长治市高原综合勘探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兼职。矿井在事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也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井下巷道出现异常现象后,未引起矿方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25日零点班和八点班先后发现透水异常征兆后,未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仍然进行采掘作业。

3.发现疑似采空区、异常区,未采用钻探方法验证。物探报告显示在事故区域东侧有3#煤层CK4疑似采空区;在3-原计划切眼(现2#巷采面)开口2m处迎头正前方有低阻异常区。该矿未按有关规定采用钻探方法进行验证。

4.疏放老空水措施不力,采掘作业前未进行探放水。矿方在3-回风顺槽及其与切眼交叉口施工了探放水钻孔,其探测目标区域为3-2-9老空积水区。从9月11日开始疏放水,初始水压为0.35MPa,至事故发生前,疏放水仍在进行,水压为0.29MPa,累计疏放水量约11万m3。在老空积水未疏放干净的情况下,事故区域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也未进行探放水,冒险进行采掘作业。

5.施工队伍违规承包。事故发生时,西故县煤业井下15#煤层建设区域有三支施工队伍,3#煤层有一支施工队伍,只有陕西德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施工资质、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了(中标)备案;浙江华越矿山有限公司具备施工资质,但未签订施工合同;掘进二队和开拓二队不具备施工资质;矿方违规将井下3#煤巷道维修作业劳务承包给浙江华越矿山有限公司。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队部分新入矿人员未经培训便下井作业。事故当班入井的人中,11人未经培训。4名遇难人员中,有2名未经岗前培训便入井作业。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

足。共配备6名探放水工,只有4人持有效证件;共配备9名爆破工,3名安全员兼职井下爆破工,负责事故地点的爆破作业,无井下爆破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件。

7.襄矿集团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西故县煤业矿长马维宏兼任集团总工程师、煤炭事业部经理等职务;煤炭事业部安全监察处、生产技术处仅配备一名人员;重利润指标、轻安全生产,年10月8日下达《关于开展煤炭企业“百日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致使西故县煤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巷道式采煤工艺组织生产来增加产量;对该矿安全检查不到位,8到10月份对该矿进行两次检查,只有一次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未发现矿井在安全

管理、施工管理、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矿领导带班下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8.襄垣县委、县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驻矿安检站及包矿巡查组管理不到位,对西故县煤业检查不严、不细,对西故县煤业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失察。襄垣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未及时配齐襄矿集团领导班子,对襄矿集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不够。

(三)事故调查处理

经事故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西故县煤业法人代表(矿长)马维宏等6人,因涉嫌重大责任罪、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襄垣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2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

责令西故县煤业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在事故地点出现透水征兆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谎报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共计罚款万元。

责成襄垣县委、县政府分别向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作出检查并切实做好整改。

6、陕西省韩城市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6·1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年6月10日,陕西省韩城市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该矿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发生后,陕西煤矿安监局提级组织事故调查。目前,事故已经结案。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没有消除事故地点突出危险性;违规掘进施工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未按照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防突安全措施,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钻孔数量不足,瓦斯抽放有效时间不足。二是未进行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运顺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抽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煤矿相关负责人未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三是防突管理工作混乱,未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未召开防突专题例会、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未设置专业防突队伍;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钻孔轨迹测定或视频监控设备。四是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矿组织的培训内容和考试内容中无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和突出预兆相关知识,遇难的部分矿工未经岗前培训就入井作业;部分打钻作业的矿工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五是防突资料造假。运输顺槽设计区域防突措施钻孔为56个,5月28日~6月7日井下实际施工钻孔14个,该矿将其余应按设计施工的42个钻孔由防突工填写虚假钻孔验收单,编制虚假的钻孔竣工图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六是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履职不到位,督促该矿井下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发现掘进工作面多次出现打钻喷孔、夹钻、埋钻等突出预兆。日常监管不到位,督促该矿整改国务院安委会第二督查组发现的重大隐患不力,对该矿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七是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能源发展中心的管理指导不到位。

八是韩城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履行复工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不深入,针对燎原煤矿隐患整治工作指导督促不够。

据此,事故调查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韩城市常务副市长等34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燎原煤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9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或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12·14”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年12月14日,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以下简称杉木树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涉险,人被紧急撤离升井(其中涉险73人),13人经88小时救援成功获救。该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水患有废弃老窑老空水、相邻矿井采(老)空水、地表水、裂隙水和本矿采空区水等。经四川省政府批准,由四川煤矿安监局会同四川省相关部门提级调查该起事故,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同步开展调查。目前,事故已经结案。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相邻煤矿越界开采,杉木树煤矿防范措施不到位,来自相邻煤矿的采(老)空水瞬间突破杉木树煤矿N26边界探煤上山绞车房顶部边界煤柱,冲毁该上山下口永久密闭,涌入矿井N26采区,造成5名作业人员溺水死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杉木树煤矿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年7月预测矿井后期涌水量已超过m3/h,违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原则,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收集周边煤矿真实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对周边相邻煤矿越界边界不清,越界开采形成的采(老)空水掌握不准,未查清周边煤矿采(老)空水威胁情况,未对N26采区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缺失,无N26边界探煤上山等地点的掘进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以及探放水的物探、钻探相关原始资料,年编制的《N26采区设计修改说明书》中无针对性的防治相邻煤矿采(老)空水相关内容。二是杉木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防治水制度不落实。未及时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总工程师未组织召开地测防治水专题会,地测防治水人员变动频繁,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水害防治制度,未建立重大水患应急处置制度。三是杉木树煤矿对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该矿年“4·17”瓦斯超限涉险事故后,未按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研判风险,而是就事论事,仅对指出的具体瓦斯问题进行整改,未研判周边矿井采(老)空水对本矿威胁的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前监管监察部门两次指出“矿井周边关闭煤矿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未绘制相对位置关系图”等问题后,该矿仅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走访调查,没有根据老空区查明程度制定进一步探查和防治措施。四是杉木树煤矿安全培训走过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矿井防治水专项培训安排各基层单位自行组织;事故发生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多处报警,显示断线、断电,调度员撤人处置不果断,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措施,也未及时向矿长报告。五是芙蓉公司防治水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水害防治岗位职责与实际配备的人员不一致,未督促事故矿井有效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不力。六是川煤集团对各级管理人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治理不力,对芙蓉公司和杉木树煤矿管控防治水重大风险督促不力。据此,事故调查组将越界开采的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川煤集团董事长等15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杉木树煤矿矿长被免职);对芙蓉公司副总经理等9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失职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成四川省国资委和宜宾市政府分别向四川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8、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

“9·28”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年9月28日,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三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为徐矿集团的区域分公司,负责对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等在疆7家企业的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赛尔公司

新疆赛尔公司为徐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共有4对矿井,分别是赛尔公司三矿、六矿两对生产矿井和赛尔四矿、红山煤矿两对停建矿井。

(三)赛尔公司三矿赛尔公司三矿为高瓦斯生产矿井、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5万吨/年,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丰县和什托洛盖镇境内;下设安全科、生产技术科2个职能科室和综采一区等5个区队;地面建立了瓦斯永久抽放系统,配备两台低负压抽放泵,采用高位钻孔和埋管方法抽放瓦斯;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单水平上下山开采,综采综掘,主采A3、A4煤层,且均为自燃煤层。事故前,矿井开采的+m水平下山采区布置在A3、A4煤层中。其中,A4煤层布置A4东翼和西翼两条回风下山,A4东翼回风下山东侧为A和A采空区;A3煤层布置了A综采工作面和A、A运输巷综掘工作面。事故区域位于A4东翼回风下山和A采空区。A4东翼回风下山斜长m,设有6道密闭,受采动影响,巷道变形严重,与A和A采空区之间保护煤柱均为15m,区段隔离煤柱为20m,且均处于应力集中区。

年1月,徐矿集团向新疆公司下达利润指标8.95亿元,新疆公司向赛尔公司下达利润指标1亿元,赛尔公司向赛尔公司三矿下达年产量为万吨。为完成任务,赛尔公司三矿年有6个月均是超能力生产;矿井未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科只有科长1人,仅配备了6名瓦检员、2名调度员和2名监测监控工。矿井未按规定预抽煤层瓦斯,也未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和涌出量测算;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矿井以罚代管,不停产撤人,也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采掘区队和瓦斯员、监控工为逃避处罚,采取移动或用风筒布包裹甲烷传感器、不记录和勾除瓦斯超限数据的方式联合造假。

年8月4日,A采空区发火,该矿在A采空区运输巷加筑一道砖闭,采用注氮灭火;8月26日认为火区已熄灭并于9月2日停止注氮。在注氮期间,未采用束管监测系统连续检测火区内气体成分及浓度,未测定火区空气温度;为应付检查,矿井绘制真假两份火区关系位置图,一份未标明火区,一份标明火区位置关系,火区气体检测记录也为真假两份,气体超限数据不上台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8日早班,该矿安排91人入井作业,其中有两组人员(13人)构筑密闭,一组5人到+m回风下山,另一组8人到A回风外联巷;约10时30分,两组人员分别到达各自的工作地点;13时59分,在A回风外联巷作业的一人因身体不适提前升井;约15时,在A回风外联巷构筑密闭的班长安排两名工人到+m变电所附近打扫卫生,其他人员开始构筑密闭;17时59分,A4东翼回风下山发生瓦斯爆炸,在+m变电所附近打扫卫生的一名工人听到“轰”的一声闷响后,立即跑向A回风外联巷密闭施工地点,看到施工密闭的5名人员均俯卧在巷道里,随后赶来的掘进一区副区长查看现场后,立即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了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8日18时3分,矿调度员向矿长报告了事故,并通知赛尔公司救护队出动;18时45分,掘进一区副区长组织人员将1名受伤工人运送地面,医院,无生命危险;18时50分,赛尔公司救护队下井开展救援;20时32分,和丰县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约22时50分,救护队将4名遇难人员送至副斜井井口;29日4时,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封闭井口;29日20时30分,三个井口全部封闭完毕,至此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赛尔公司三矿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人员构筑永久密闭;封闭时A4东翼回风下山积聚的瓦斯沿密闭墙裂隙进入A火区,导致瓦斯燃烧并将火源引至A4东翼回风下山,引起瓦斯爆炸。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灾害治理不到位。一是防灭火措施不到位。工作面停采封闭后,未采取预防性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也未采集、分析采空区气体成份;采空区发火后,注氮灭火时间不足,未进行灌浆灭火,盲目认为火区已熄灭。二是瓦斯治理不到位。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封堵采空区密闭和煤柱裂隙,也未采取抽放措施降低采空区瓦斯浓度,未按规定采取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三是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严重缺位。在火区封闭时,无视封闭区域存在瓦斯超限、采空区自然发火等重大安全风险。

2.蓄意违法违规生产。一是违规组织生产。徐矿集团、新疆公司盲目下达利润指标,赛尔公司

违规下达生产任务,事故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故意造假。事故矿井绘制假火区位置关系图,填写假瓦斯数据、假密闭检查记录和台账逃避监管检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移(包裹)探头、断电、勾除传感器点位等方式联合造假,逃避处罚。

3.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立专门的通风职能部门,未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机电技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调度员、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检员配备不足。二是安全投入不足。A4东翼回风下山未及时进行维修,通风、行人困难;三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瓦斯超限时,不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违章安排人员在瓦斯超限区域冒险作业。四是上级公司管理乏力。新疆公司和赛尔公司为同一级别,难以有效监督管理赛尔公司及所属矿井;徐矿集团对赛尔公司及所属矿井疏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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