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5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教办函〔〕号)和《贵州省发改委关于放开、放下第二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水城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水城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县政府所在地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中一类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二类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三类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县级示范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基本达标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

二、乡(镇、街道)幼儿园(含村级)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即:市级示范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县级示范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元/生/月,基本达标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25元/生/月,村级幼儿园(校中园、教学点幼儿班)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15元/生/月。

三、收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公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公示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此标准自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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