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影视作品中的很多形象都深入人心,比如“功夫熊猫”、“孙悟空”、“”等等,这也让一些商家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只要出名他们就会去蹭。针对这类商标抢注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这类问题不能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加强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艾弗森案

该案中力宝克国际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林则栋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因为力宝克公司获得AllenIverson特许,宣传和使用“Iverson”,使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极大增强。

原告力宝克公司认为林则栋围绕AllenIverson进行了大量的恶意注册。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最终法院认为虽然Iverson为外国姓氏,但第三人应当知晓AllenIverson为NBA篮球明星,其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NBA篮球明星AllenIverson声誉的目的,构成对AllenIverson姓名权的损害。

稻盛商标争议案

稻盛和夫作为日本的“经营之圣”,在日本、中国和世界范围内极具知名度,在经济领域、社会文化领域和哲学思想领域等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稻盛和夫”作为申请人姓名已为中国广大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认为“稻盛”商标与申请人名字“稻盛和夫”中的“稻盛”两字完全一致,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如果维持争议商标注册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最终商评委认定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乔丹案

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对其中文名“乔丹”的姓名权,但是其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最终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通过诉讼维护了其中文“乔丹”的姓名权。

知名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指出:该判例通过全面和逻辑严谨地分析本案商标注册人的注册行为,揭示其主观动机的非诚信性:其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却不与其协商和取得其授权,擅自注册大量与之密切相关的商标,企图不付出成本却取得由再审申请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布兰妮案

布兰妮是美国著名女歌手、演员。在布兰妮诉商评委第三人上海意匠商标异议复审纠纷中,法院最终认为:在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将“britney”与原告姓名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异议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容易被人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原告的姓名权。

蓝天野案

年北京鸿远蓝翔电动汽车技术公司申报了“蓝天野”商标引发热议,因为中国有一个老艺术家,也叫“蓝天野”。虽然该公司认为“蓝天野”商标的寓意是“蓝天碧野”、象征绿色环保和驾车驰骋等,他们无意冒犯老艺术家蓝天野先生,只是这三个字,的确很适合他们的电动汽车技术平台和充换电站的运营理念。《规定》出台后,很显然“蓝天野”已为文化名人的姓名不能够注册商标。

凯特·摩斯案

凯特·摩斯是英国伦敦著名模特。在荆胜强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模特KATEMOSS曾为宝姿品牌服装春夏代言人,因此,荆胜强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KATEMOSS凯特?苔藓”具有不正当利用“KATEMOSS”这一姓名营利的目的,侵害了模特KATEMOSS的姓名权,违反了在先权利原则,不应当注册为商标。

泽塔琼斯案

泽塔琼斯是美国著名影星。在网卡瑞达资产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作为法定权利的一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在先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张学友案

年潮阳市港轩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员的张学友享有姓名权,因争议商标文字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为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后者所从事的演艺事业有密切联系,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误认,并对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申请人行使权利已超出合法的界限,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均应予以撤销。

刘翔案

年,上海某企业注册了“刘翔牌”服装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年。之后刘翔赞助商耐克公司于年5月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为商标时遭到拒绝。耐克公司认为,刘翔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其经刘翔本人授权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遂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在商标注册领域,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法院遂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姚明案

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谋取利益,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武汉云鹤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姓名进行商业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该立即制止。

商标注册

利用明星姓名注册商标也有很多合法的案例,比如知名体育用品品牌“李宁”,该商标是由体操王子李宁在年创立的,当然是经过他自己同意的,因此不会有侵权纠纷。

希望《规定》出台后像“姚明”牌红酒、“姚明丝生活”、“屠呦呦”牌消毒剂、“奥巴马”电器等等与名人相关的未经名人许可的商标注册信息会消失在媒体视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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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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