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强化水城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现对依法收扣的无牌无证拟报废车辆公告如下:

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年11月21日

来源:水城交警

编辑:彭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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