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导读

非法拆迁”即“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很多人面对这样的情形并不知道如何应对,有人选择以死威胁,有人选择武力对抗,有人选择上访、有人选择诉诸媒体等。其结局大多以悲剧或惨败收场。这次小编想要谈及的主人公也是这样的情形。

事件回放

近日,家住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的居民顾某和张某某母子投诉称,顾某因不服政府强拆的行为,其家属有7人被拘留10天,在此期间,顾某因为摔伤致左臂骨折,从而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落下了终身残疾,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依法赔偿7人因为被非法拘留造成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并请求依法对反映人顾某强行被征用房屋进行赔偿,但至今无果。

顾某一家在水城县滥坝镇过住武村果木冲二组修建了一栋两层共余平方米的住房。水城县人民政府以修建以朵大道为由,在没有通知顾某一家的情况下,于年10月强行拆除了顾某住房。顾某询问为何要挖房子时,不但得不到任何解释,还被滥坝派出所的民警强行带走一家七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时,顾某因摔伤导致左手骨折,伤情较重,在拘留期间没有得到任何医治,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左手严重变形,干不了重活,对依靠体力活维持生计的顾某来说,生活陷入了更艰难的困境。同时,被拘留的七名家人都年轻力壮,留下的是年过八旬、双目失明的老人。七名家人被拘留期间,八旬老人无人照看,没有住房居住。直到七名家人拘留期满释放出来后,才让老人有一个住处,才让老人吃到热饭。因为此事,滥坝派出所又拘留了一名家人。

律师说法本事件分析

通过对网上对顾某事件的报导,小编专门请所里的专业律师进行了解读,首先,在此次强拆事件中,法定的房屋拆迁机关水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拆迁决定没有依法通知顾某,执行拆迁任务的水城县滥坝镇政府没有履行通知、安置职责,剥夺了顾某的申诉抗辩权,严重损害了顾某的财产权益。

其次,顾某一家的房屋被野蛮拆迁,必须依法赔偿,且相同地段相同时间修建的其他人被拆迁房屋已经得到了赔偿。

再次,水城县滥坝派出所对顾某一家进行行政拘留,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拘留期间,采取违法的不人道手段,不让申请接受外伤治疗,不顾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家属死活。导致顾某终身残疾,造成生活更加艰难,给老年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作为行政主体的水城县公安局,必须依法给予赔偿。

应对非法强拆行为的困难之处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当然,如果出现本事件中的情形,派出所作出这样的行为,我们就应该向其上一级进行复议。

(2)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或诉讼。

(4)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公安机关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3)《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法院于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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