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水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水城县政务中心县国土局办事窗口

水城县国土局窗口可办理事项共27项,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条件:

1、贷款金额评估价值的比例在规定范围内;

2、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

3、有无抵押、查封情况;

4、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申请材料:

1、抵押申请

2、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4、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

5、土地评估报告备案表

6、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土地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技术报告

9、借款合同

10、抵押合同

11、税务登记证

12、组织机构代码证

13、工商营业执照

14、抵押物清单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水城县政务中心县国土局办事窗口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抵押注销登记申请;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自然人)委托书(原件),代理境外人登记的需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3.借款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

4.涉及的法人(自然人)、经办人身份证;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及对账单;

7.抵押权人更名的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3、土地初始登记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出让金并能出具缴交审核情况手续;

2、已完成地籍权属调查,出具地籍调查表;

3、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4、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人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

7.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宗地形状照片。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4、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权利人权属关系发生改变:继承房屋、受赠房屋、离婚过户、地址变更、房屋买卖、法院裁定。

2、契税缴交票据(完税证)或已办理缓交、免交手续(划拨用地无契税)。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人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

7.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9.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提交抵押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交法院判决书、遗嘱或遗赠的证明文件;

1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

12.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3.宗地图。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5、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

2、本村村民;

3、符合村镇规划。

4、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申请材料:

1、个人建房申请;

2、农村建房申请表;

3、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无身份证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证明);

4、在小城镇建设范围内建房的需有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在小城镇建设范围内的需有规划部门出具的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

5、建房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一户一宅”证明;

6、宗地图;

7、用地批复文件;

8、指界委托书。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6、补发或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申请条件:

1、出具的证明是否原发证机关出具,本次土地登记的范围、面积、界址与原发证信息一致;

2、具结书有无他项权利,内容及有无抵押、查封、重复登记的情况。

申请资料:

补发土地权利证书:

1、土地权利人应当先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失;

2、土地权利人再到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

3、书面申请;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6、《六盘水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夫妻增加共有:结婚证复印件;

(2)地址变更:派出所提供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3)委托办理:

①夫妻关系代理(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

②直系亲属关系代理(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薄复印件)

③监护人关系代理(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薄复印件)

④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⑤其他关系代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1、书面申请

2、原土地权利证书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7、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申请条件:

1、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

2、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证书;

3、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

4、涉及第三人的,还应有第三人的承诺书。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8、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预查封注销

申请条件:

1、查封或预查封裁定书时限是否到查封、预查封注销时限;

2、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3、查封或预查封裁定书;

4、协助执行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9、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预查封登记

申请条件:

1、查封或预查封裁定书规定的;

2、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3、查封或预查封裁定书;

4、协助执行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10、改变规划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登记

申请条件:

土地登记用途和规划建设与现行城镇控制性规划不符的。

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

4、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证明书;

5、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土地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6、从军用土地中划出作为售房区的住宅用地,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复的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

7、宗地图;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11、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申请条件: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查询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证明文件。

3、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为查询的,还应提交土地登记代理查询委托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12、出具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说明

申请条件:

1、是否履行了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2、缴存了保证金。

申请材料:

1.本年度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2.国土所出具的审查意见;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只提交一次,但发生整合、矿界、生产规模变动等行为的需另行提交)。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13、缴存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申请条件:

履行了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申请材料:

1.上一年度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14、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用审查

申请条件:

1、履行了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2、实施地质灾害搬迁、治理和地质环境阶段性治理的矿山企业;

3、上一期申请使用保证金资料已交回备案的。

申请材料:

1.申请表(要写清楚用途,盖上申请人的公章);

2.审批表(有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国土所意见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本人来办理的,还需提供有法人签字并加盖煤矿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⑴治理的:需提交矿山复绿施工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

⑵搬迁的:需提供搬迁协议书和搬迁村民花名册;

⑶矿山关闭的:需提交矿山关闭文件或被占用证明,对矿山进行治理恢复的印证资料。(①非煤矿山不需提交批复文件。②内含房屋结构、面积、资金预算等内容,所提供的搬迁协议书和搬迁村民花名册均需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③如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的治理恢复情况说明,相片及恢复治理验收批复意见等);

5.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保证金银行对账单;

7.第二次以上申请使用保证金的需提供上一期保证金使用情况说明。(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8.以上资料煤矿需提交一式五份(开发区辖区内的提交六份),非煤矿山需提交一式四份(开发区辖区内的提交五份)。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注明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2)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3)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8.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或者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相关规划,不提交前款第3、4、5项材料。(注:有发改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6、临时用地审批、审查

申请条件:

1、临时使用土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

2、资料齐全,不占用基本农田;

3、没有产生违法用地。

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

2.用地依据(整合、新建或技改批复,开采设计方案批复);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要求80坐标,现状图用二调成果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4.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意见(选址意见书);

6.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针对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矿山项目及烧砖制瓦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

7.环评批复或环保部门意见;

8.临时土地使用合同;

9.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10.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土地复垦方案电子版(没有电子版提供复印件);

12.临时用地申请;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水城县政务中心县国土局办事窗口

17、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

申请条件:

1、符合水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占基本农田

3、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0坐标);

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18、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申请条件:

1、符合水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占基本农田

3、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及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出具的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确认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新区、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未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附具市州国土资源局复核报告);

10.环保、林业(占用林地)、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1.土地复垦方案备案文件(生产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开采矿产资源等项目);

12.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

1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针对矿山项目);

14.市、州社保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19、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地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对用地项目选址或建设;

2.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核查机关机关留存一份)。

2.《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附核查坐标(加盖建设业主和编制压覆报告地质部门鲜章),核查机关机关留存一份)。

3.编制压覆报告地质部门资质复印件。

4.核查坐标的电子档(txt格式电子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20、其他需加盖公章事项

申请条件:

1.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或对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2.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受理意见。

申请材料:

1.申请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复印,清晰可辨,资料依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用文件夹装载;

2.查验各种复印件的原件、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查验后向申请人返还原件。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2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的证明

申请条件:

1.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2.认真履行采矿权人义务。

申请材料:

1.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2.水城县交通局出具的不在铁路、重要公路一定距离以内的情况说明(原件);

3.水城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发展局出具的不在重要风景区的情况说明(原件);

4.水城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的情况说明(原件);

5.水城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不在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情况说明(原件);

6.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矿区范围内无任何军事设施的说明(原件)。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22、权限内采矿权注销

申请条件:

1.水城县境内持有县级发证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明意见盖章)。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矿区范围图;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闭坑矿山储量核销报告批准文件;

6.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使用情况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法人办理,需交被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当年采矿许可证年检的缴费票据;

11.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12.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23、权限内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

申请条件:

1.水城县境内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法人的需交被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年采矿许可证年检的缴费票据;

6.水城县经信局关于变更生产规模的批复文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0.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11.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24、权限内采矿权延续

申请条件:

1.水城县境内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当年采矿许可证年检的缴费票据;

6.储量核实报告;

7.新增储量价款缴纳票据;

8.委托书(非法人办理,需交被委托书);

9.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10.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25、权限内采矿权转让

申请条件:

1.水城县境内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一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材料;

4.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5.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6、矿业权年检

(1)权限内采矿许可证年检

申请条件:

1.水城县境内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2、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6、矿产资源补偿费(含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复印件);

7、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通知书和历年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

8、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复印件);

9、《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10、《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11、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凭证;

12、水城县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有关情况说明;

13、矿山用地手续(复印件);

1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意见;

15、年度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表;

16、采矿权标识牌照片(须能看清标识牌内容);

17、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8、《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储量动态监测合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19、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20、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21、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2)权限内探矿许可证年检

申请条件:

1.水城县境内的探矿权人;

2.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用途;省外地勘单位还须提供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5.乡(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年检审查意见;

6.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

8.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9.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7、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采矿许可证补发

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

2.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

1.申请登记书及矿区范围图;

2.非煤矿山申请表;

3.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4.采矿权竞买承诺书;

5.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报价单;

6.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的需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立项批复;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水城县环保局批复;

11.水城县水务局批复;

12.采矿权价款缴款书、价款票据、使用费票据;

13.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

14.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会议记录;

15.住建局规划手续;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7.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18.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采矿许可证补发

1.采矿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六盘水日报上刊登遗失公告(整张报纸);

5.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证书未作抵押活动的承诺书(原件);

6.提交纸质资料与报送光盘资料一致承诺书;

7.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报盘系统DAT标准数据格式光盘。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水城县政务中心县国土局办事窗口

以上事项办理的基本信息,设定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办理流程等信息均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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